水文監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
(2011年2月18日水利部令第43号公布,費喝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校店修改)
第一條 爲了加強水文監測環境和設施保護,保筆業障水文監測工作正常進(jìn)行,根據《國花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水跳風文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國(guó)家基本水文測站(以下簡些哥稱水文測站)水文監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
本辦法所稱水文監測環境,是指爲确保準确監測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區域構成(ché資車ng)的立體空間。
本辦法所稱水文監測設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纜道(dào)、測船、測船技人碼頭、監測場地、監測井(台)、水尺(樁)、監測标志、專用道(鐘子dào)路、儀器設備、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國(guó)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guó)水文監測環通理境和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其直屬的水文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國(guó)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店購(guó)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好金,在所管轄範圍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低哥的權限,組織實施有關水文監測環境和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南得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水文監測影鐘環境和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其直屬的水文機構接受照拿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應當因地制宜,符合有關技愛校術标準,一般按照以下标準劃定:
(一)水文監測河段周圍環境保護範圍:沿河縱向(xiàng)以水文基本監測斷面(物弟miàn)上下遊各一定距離爲邊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橫向(xi音相àng)以水文監測過(guò)河索道(dào)兩(liǎng)岸固定頻長建築物外二十米爲邊界,或者根據河道(dào)湖術管理範圍确定。
(二)水文監測設施周圍環境保護範圍:以監測場紙一地周圍三十米、其他監測設施周圍二十米爲邊界。
第五條 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厭她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管理權限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标準拟定校門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報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所在地縣級錯吧人民政府劃定,并在劃定的保護範圍邊界設立地面(miàn)标錯工志。
第六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月見範圍内從事(shì)下列活動:
(一)種(zhǒng)植樹木、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築物,停靠船隻;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面(miàn)取水、排污,在過(guò)河設備、氣象觀少海測場、監測斷面(miàn)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埋設管線,設置障礙物,設置漁具、錨錠、錨鏈,在水尺(樁)上栓系牲畜;樂區
(五)網箱養殖,水生植物種(zhǒng)植,燒荒、燒窯、熏日工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監測設施安全、幹擾子時水文監測設施運行、影響水文監測結果的活動。
第七條 國(guó)家依法保護水文監測設施。任都到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擅自移動或者擅自使用關畫水文監測設施,不得使用水文通信設施進(jìn)行資業與水文監測無關的活動。
第八條 未經(jīng)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遷移水文測站街森。因重大工程建設确需遷移的,建設舊間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立項前,報請對(duì)該術美水文測站有管理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相森門批準,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九條 在水文測站上下遊各二十公裡(也公lǐ)(平原河網區上下遊各十公裡(lǐ))河道(dào)管理範圍内,新建、改雜醫建、擴建下列工程影響水文監測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在征得對(duì)請刀該水文測站有管理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視火門同意後(hòu)方可建設:
(一)水工程;
(二)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行分、構築物,或者鋪設跨河管道(dào)、電纜;
(三)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néng)影響水文可廠監測的工程。
因工程建設緻使水文測站改建的,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水文測站改建後(hòu資妹)應不低于原标準。
第十條 建設本辦法第九光風條規定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xiàng)有關流域管理做友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聽明下列材料:
(一)在水文測站上下遊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申請書;
(二)自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對(duì)水文監測影響程度她道的分析評價報告;
(三)補救措施和費用估算;
(四)工程施工計劃;
(五)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有關流域管市森理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對(duì)受理的在水文測站上下遊建設影響水文監測暗雪工程的申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标準進(jìn)行審查,兵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qǐ)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duì)符合下快術列條件的,作出同意的決定,向(xiàng海區)建設單位頒發(fā)審查同意文件:
(一)對(duì)水文監測影響煙看程度的分析評價真實、準确;
(二)建設單位采取的措施切實可行;
(三)工程對(duì)水文監測的影響較小或們廠者可以通過(guò)建設單位采取的措施補救遠新。
第十二條 水文測站因不年山可抗力遭受破壞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在會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力量修複,确保其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在通航河道(dà什鄉o)中或者橋上進(jìn)行水文監測作業時(shí),應當依法設置警靜關示标志,過(guò)往船隻、排為上筏、車輛應當減速、避讓。航行的船隻,不得損壞水文測船、浮艇、潮雪坐位計、水位監測井(台)、水尺、過(guò)樹暗河纜道(dào)、水下電纜等水文監測設施和設備。
水文監測專用車輛、船隻應當設置統了輛一的标志。
第十四條 水文機構依法取得的無線電頻率使用權和通信線路使用短票權受國(guó)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幹擾水文機構但吧使用的無線電頻率,不得破壞水文機構使用的通信線路。
第十五條 水文監測環境和設施遭受人爲破壞影響水文監測的,水文上上機構應當及時(shí)告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被(bèi)告微秒知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确保水文監測正常進(jìn)行;必要時文吃(shí),應當向(xiàng)本級人民政府彙報,提出處置建議。該水行上白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shí)將(jiāng)處置情況書面(mi少白àn)告知水文機構。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水文又雜測站所需用地,由對(duì)該水文測站有管理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化雨部門報請水文測站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術訊水文測站用地标準合理确定,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已有水文弟行測站用地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jìn吃離)行确權劃界,辦理土地使用證書。
第十七條 國(guó)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員煙水文監測環境和設施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愛放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你雜規定的,分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紙間(guó)水文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二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答票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專用水文測站的水文監測環境和設施保護可以參訊美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不工011年4月1日起(qǐ)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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