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防洪法》辦法
(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開去)常務委員會(huì)第二十六次會(huì)議通過(guò)樂文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女筆表大會(huì)常務委員會(huì雪藍)第十八次會(huì)議第一次修正 我的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常務委員會(這器huì)第四次會(huì)議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防洪規劃
第三章 治理與防護
第四章 防洪區和防洪工程設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防洪法》(以下簡稱《防洪法森理》),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内從事(shì)防洪以說們及與防洪有關的活動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防洪工作實行全面(mi白木àn)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爲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duì女畫)防洪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社會(huì)力量,依靠舞弟科技進(jìn)步,堅持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也問程措施相結合,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和管理,加強水文、氣長冷象、通信等設施的建設,做好(hǎo)防汛抗洪和洪澇災害後(h上暗òu)的恢複與救濟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水行家科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内防洪的組織子白、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藍刀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dōu)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時我,有權制止和檢舉妨礙防洪的違法女照行爲。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弟熱應當對(duì)在防洪工作中做出顯著湖又成(chéng)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員習
第二章 防洪規劃
第八條 防洪規劃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設施爸站建設的基本依據。
防洪規劃應當依據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按子照照以下規定編制:
(一)本省行政區域内的長(cháng)江河段及其他跨省河段防洪規劃的編制按電校《防洪法》第十條的規定執行。
(二)鄱陽湖、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術自的防洪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huì)同有個做關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其他跨設區的市的江河、湖泊以及設區的市界河的防洪規來書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設區的月睡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經(jīng)秒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後(hòu),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跨縣(市、區)的江河、湖泊上快及縣(市、區)界河的防洪規劃,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huì)同有車快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報設區的市人謝街民政府批準。
(五)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規劃,由縣(市都匠、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huì)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大身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六)設區的市的城市防洪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下紅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j能能īng)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hòu),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小吃府批準,但南昌市、九江市的城市防洪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批準。經(jīn日動g)批準的防洪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七)有防洪任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的謝來城市防洪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秒章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jīng)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票放門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hòu),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其他有防洪任門數務的建制鎮的城市防洪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拿年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縣級人熱離民政府批準。
經(jīng)批準的防洪規劃,報上一級水行可嗎政主管部門備案。修改防洪規劃,應當報經(jī見一ng)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 全省除澇治澇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如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易澇地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主管務樂部門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除澇治澇規劃編制日內本行政區域的除澇治澇規劃,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除澇治澇規劃加強對(du店子ì)城區排澇管網、泵站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條 城市擴建,新建村鎮、居民點和其他工礦企業、重大交通設施等,應當避如道開(kāi)地質災害和山洪多發(fā)一中地帶以及重要行洪區、蓄洪區。已經和土(jīng)建在地質災害和山洪多發(fā)地帶兒區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觀測水但、預警、預報設施建設,制定和落實避險方案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水土流失防治納入流域性防洪規劃,制定和落實防治方案,加腦訊強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第十一條 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中生程、水電站等,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要求;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聽和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
前款規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吧對電站未取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花人合防洪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kāi)工建設。
第三章 治理與防護
第十二條 整治河道(dào)和修建控人能制引導河水流向(xiàng)、保護堤岸的工程應當堅持除害和興利相結合的原則,兼睡算顧上下遊、左右岸的關系,按照規劃治導線實施,不得任意改變河水流醫音向(xiàng)。
本省行政區域内的長(cháng)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段規劃治導線的拟定按我到《防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其他江河、河段的規劃治導線,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防洪規劃得風編制權限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拟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開(kāi)發(fā)利用河道(dà城對o)、湖泊(包括岸線)、水庫從算答事(shì)旅遊項目建設的,必須符合防洪規劃要求飛北,并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 城市河道(dào)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按笑用照防洪規劃的要求,保持行洪暢通事冷。
第十五條 在河道(dào)、湖泊管理範圍内,禁止下列年腦影響河勢穩定和防洪安全的行爲:
(一)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建矶頭丁壩、圍堤、阻但我水渠道(dào)、阻水道(dào)路能那等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的;
(二)在行洪河道(dào)内種(zhǒng)植高稈場睡作物和樹木(防浪林、護堤林除外遠紙)等阻水植物的;
(三)棄置、堆放沉船、礦渣、石渣、煤亮來灰、泥土、垃圾等阻礙行洪的廢棄物的;
(四)在堤防和護堤地上建房、開(kāi)渠、打井、挖窖、葬墳、開(kāi)采火船地下資源、進(jìn)行考古發(fā)掘以及風道開(kāi)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五)其他有礙河勢穩定和防洪安全的。
第十六條 在水庫大壩管理範圍内,禁止下列影響防洪安說東全的行爲:
(一)亂伐林木、陡坡開(kāi)荒等導緻水土流失的;
(二)進(jìn)行鑽探、爆破、采石、頻但取土、采礦、炸魚以及在壩體滑木、修建碼頭等危害大壩安全少時的。
第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勢穩定和防洪安全的要求,按照河道(dà雨窗o)分級管理權限編制河道(dào)采砂規劃,見匠在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hòu),報本級人但地民政府批準。河道(dào)采砂規劃中規定的采砂紙光禁采區和禁采期,應當予以公布。
在河道(dào)管理範圍内采砂、采石、取土、都見淘金(以下統稱采砂)的,應當依法報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作東門批準,并按照批準的地點、範圍、時(shí妹做)間、采砂量和作業方式開(kāi)采也工,不得損壞橋梁、堤防、護岸、水文測報設施和水下電纜、光纜、水文測流斷面(mià睡唱n)等,不得妨礙航運安全。
采砂危及河勢穩定、防洪安全時(shí),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自場理權限責令采砂單位和個人立即停止開(kāi)采。
第十八條 河道(dào)管理範圍内的灘地照線不得擅自占用,确需臨時(shí)占用的,應當經(jīng)有管轄權的水行冷靜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嚴格控制占用時還門(shí)間。
第十九條 對(duì)壅水、阻水嚴重或者爲提高河道(dà到木o)防洪标準進(jìn)行河道(dào)整治需要改建、拆除的涉河工你他程設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河道(dào)管理權限提出方案,報請有關人討腦民政府按照國(guó)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雨不建或者拆除;因産權關系發(fā)生變更,建設單位無法改建或者拆除的,責令唱工業主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條 河道(dào)、湖泊以及水庫等防洪工程設施的管理範圍,術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劃定,并立樁新說标界,予以公告。
管理範圍内的國(guó)有土地,根據防洪坐文和工程管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劃撥給防洪工程設施哥子的管理單位。
第二十一條 按照防洪規劃進(jìn)行河道(dào)整治、培修加固堤民做防需要永久占用的土地、工程管理用地,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劃撥手開問續,其中屬集體所有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文東規定征收。
進(jìn)行河道(dào)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如慢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優先用于防洪拍舞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用地。
第四章 防洪區和防洪工程設施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防洪區分爲洪泛區、蓄滞洪著場區和防洪保護區。洪泛區、蓄滞洪區(含分洪道(dào),下同)、防洪數和保護區的範圍,按照
《防洪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劃定。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按照防洪規劃要求,制定洪鐵湖泛區、蓄滞洪區的安全建設規劃,控制蓄滞洪見報區人口增長(cháng),對(duì)居住用河在經(jīng)常使用的蓄滞洪區内的居民,有計劃地組織外遷草他,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康山、珠湖、黃湖、方洲斜塘等國(guó)家蓄滞洪區的安全我頻建設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和設區個錢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guó)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蓄滞洪區個見的安全建設規劃,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光長和縣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依法啓用蓄滞洪區分洪、蓄滞洪而直接受益的地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筆去guó)家和省有關規定承擔補償、信微救助義務。
蓄滞洪區安全建設管理辦法及蓄滞洪區的扶持和補償、救女暗助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在洪泛區、蓄滞洪區内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j筆生iù)洪水對(duì)建設項目可能(區機néng)産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duì)防洪可能(néng)産生的影響聽地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禦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jīng裡風)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kāi我綠)工建設。
蓄滞洪區内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工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區議程同時(shí)竣工驗收,同時(shí)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水文測站應當根據水文測驗技術标準,分别在測驗河段的上下遊劃定保護也討區,報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她會在河段保護區上下界處設立地面(miàn)标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毀損和擅自移動水文測會愛報設施,不得進(jìn)行危害和影響水文測報的活動。
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或者改建水文測文但報設施的,應當按照國(guó)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遷移或者改建的費用由飛這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白大的管理,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确保工程質量。
重點防洪工程設施建設,必須嚴格履行基本區影建設程序,依法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大分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驗收制。嚴禁將(jiāng)場兒中标工程轉包和非法分包。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d內冷uì)河道(dào)堤防、水庫大壩等防洪工程設施進(j見雜ìn)行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防洪工程設施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紅坐(duì)病險水庫、險閘、險堤等水工程進(jìn)行了地除險加固,對(duì)重點水毀工木路程進(jìn)行修複。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優先熱黑安排資金。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duì)尾礦壩的監督管理,采取措照要施,避免因洪水導緻垮壩。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二十八條 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cháng)負責制,統一指揮低學,分級分部門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有防洪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低個、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等組成(chéng)的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人民政行大府防汛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指揮本轄區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個睡辦事(shì)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要北負責防汛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防汛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督促本地區的防洪規劃的實施;
(二)執行上級防汛調度指令和經(jīng)批準身科的防禦洪水預案、度汛方案、洪水調度方案,實施防汛指揮調度;
(三)負責實施本地區的汛前檢查和清障,督促有關部門刀會及時(shí)處理影響安全度汛船信的有關問題;
(四)組織建立與防汛有關的氣象、水情預警信息系統,負責發(哥錯fā)布本地區的汛情通告,宣布進(jìn)入或者結束緊急防汛期;吃醫
(五)負責防汛經(jīng)費和物資的籌集、管理和調度;
(六)檢查督促防洪工程設施建設和水毀工還光程的修複。
在汛期,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冷土事(shì)業單位,可根據防汛抗洪工作需要,設立臨時(shí)防汛指揮機構,落區信實自保措施。
各防汛成(chéng)員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hǎo件拿)防汛工作。
第三十條 本省行政區域内的長(cháng)江河段及跨省江那南河防禦洪水方案的制定,按《防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
其他江河、湖泊防禦洪水方案,按照學北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防洪規劃編制權限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組從線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康山、珠湖、黃湖、方洲斜塘等國(guó)家蓄滞照要洪區的防禦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編制,經(jīng)短高省人民政府審核後(hòu),報國了舞(guó)務院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大型和省指定的中型水庫及泉港、箭江、清豐山溪蓄滞洪區的防禦洪水方案,由所作她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編制,經(j區作īng)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hòu),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做話。
其他中型水庫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庫的防禦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防體時汛指揮機構編制,經(jīng)本級人票金民政府審核後(hòu),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哥綠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其他小(一)型水庫和小(二)型水庫的防讀站禦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西現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共同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防汛紅樹指揮機構備案。
礦山企業的大中型尾礦壩的防禦洪水方案,由其主管部門會(雜文huì)同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編制,報所在地設區的見腦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理劇機構備案。
經(jīng)批準的防禦洪水方案,有關地方和單位必須麗下嚴格執行。确需改變的,須經(jīng)原批準機關同意。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對(duì)本行政區域内的重點照黃防洪工程、重要防洪設施、重點河段及其防汛準備工作進(jìn)行重點檢查,并督促文笑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落實各項防汛玩制措施。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duì)各自的防汛責任區的水工程和其他防作城汛準備工作進(jìn)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省汛期爲每年4月1日相雪至9月30日。特殊情況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提前進(jì見書n)入或者延長(cháng)防服制汛期。
當江河、湖泊的水情將(jiāng)要超過(guò)保證不你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雪少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fā)生重大險情時(shí),有關縣級以上人開開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jìn)入緊急防汛森雪期。當汛情趨緩時(shí),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應适時(s懂你hí)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
第三十三條 在汛期,水庫和其他水工程設施的運行我志,必須嚴格執行經(jīng)批準的度汛子匠方案,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指揮調度和監督謝腦。
在緊急防汛期,任何單位和個人都(dōu)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指揮及其對(du計到ì)物資、設備、交通工具和人力等調度。
第三十四條 保護耕地五萬畝以上(含五萬畝)的重點圩堤的度汛方案友子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拿體揮機構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批準;防洪影響範圍跨設區的費有市行政區域的大型和中型水庫及對(duì)五河幹流防洪調節作用較上紙大的大型水庫的度汛方案,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綠來防汛指揮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保護耕地一萬畝以上(含一萬畝)、五萬畝以下的圩堤、其他中型水庫和他說重要小(一)型水庫的度汛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組愛購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其他圩堤和小型水庫的度汛方案,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huì)同金多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共同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聽紅構批準,經(jīng)批準的度汛方案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上作備案。
在建的水庫、水電站、閘壩等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制定,很跳按建設項目的管轄權限經(jīng)相南市應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審批後(hòu熱慢),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商歌。
第三十五條 平垸行洪、退田還(hái)湖圩愛了堤的運用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全省防洪總體安排,運用原則由黑火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确定,日常運用與管理由圩堤生的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雙退圩堤平毀或者自然潰口後(hòu),禁止修複煙少。單退圩堤可以修複加固,但不得加高,在汛期遇到超進(jìn)洪的朋水位時(shí),禁止增加子堤擋水時玩。
第三十六條 與防洪有關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靜飛賃等多種(zhǒng)方式經(jīng)營的工小,經(jīng)營者和所有者應當在合同中明确防洪責任和工程管理維護責任。經(要用jīng)營者必須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和有關劇師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指揮調度間輛,保證工程的安全運行,不得改變其防汛、供水、排水等會雪原設計功能(néng)。
第三十七條 在汛期,防汛指揮車輛和搶險救災車輛免交路橋(渡)通行近市費。防汛車輛通行證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會(huì)同省公安、交通行政對城主管部門制發(fā)。
第三十八條 根據汛情、險情,地方需火鐵要請求軍隊、武警支援抗洪搶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按照規定程序提出朋工請求,由省軍區、省武警總隊聯系安排。日匠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揮機構應當爲參加抗洪搶險的部隊提供後(新土hòu)勤保障。
第三十九條 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達到國(guó)家或者喝現省規定的分洪标準,需要啓用康山、珠湖、黃湖熱微、方洲斜塘蓄滞洪區的,應當嚴格執行國(guó)務院防汛指揮機構批準的防禦洪水方雜畫案中規定的啓用條件和批準程序;啓用年好其他蓄滞洪區的,應當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防禦洪水方案中規定的啓用條件和批事理準程序。依法啓用蓄滞洪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拖延;遇到阻攔、草公拖延時(shí),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強制實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條 防洪費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鼓勵員文社會(huì)各界采取多種(zhǒng)形式資助防洪事(shì)業。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子動shì)權和财權相統一的原則,分級負責,從見作财政性資金中統籌安排資金用于防洪工作,并随著(zhe)經(jīng)濟發(f務區ā)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長(cháng),逐步提高防呢廠洪投入的總體水平。
第四十二條 防洪費用主要用于下列事朋理(shì)項:
(一)防洪規劃的編制及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冷兒理;
(二)水土保持及水文測報、氣象、通信設施等防洪非工程林家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三)遭受洪澇災害地區的抗洪搶險和水毀工程大爸的修複;
(四)防汛物資儲備及運輸費;
(五)按照國(guó)家和省規定允許列支的其他防洪熱喝費用。
第四十三條 防汛物資實行分級儲備、分級負擔、統籌調度的原則。省儲謝西備的物資主要用于全省重點防洪工程的抗洪搶險;市媽低、縣儲備的物資主要用于本行政區域内防洪工程的抗洪搶險。有防汛她懂任務的鄉鎮和企業、事(shì)業單位應當儲備必人去要的防汛物資,主要用于本地區和本單位抗洪搶險。
儲備的防汛物資應當服從上級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調用的物資按照家中國(guó)家和省的規定進(jìn)行補償。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gu區機ó)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加強水利建設基金的征集和管理,确保水利建設基金用于水他站利工程和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與維秒商護。
第四十五條 财政、審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防洪費用、在吧水利建設基金等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煙鄉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确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四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政監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森藍規章的規定查處危害防洪安全的行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威脅防汛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路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開(kāi)發(fā哥南)利用河道(dào)、湖泊、水庫的和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影響防洪但校到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嚴重影這去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友校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多要六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電土法行爲,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線山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嚴重影響防洪的,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頻子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shì)采砂的,違反本弟海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占用河道(dào)管理範圍内的灘地的,年綠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江西省河道(dào)管鐘鐵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逾期不按照要求改建或者拆除的還哥,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拆除,所需費用雪厭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承擔;建設單位算鐵和業主均無過(guò)錯的,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月兒應當以适當方式對(duì)建設單位或者業主予以補償。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拒不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監也報督管理和防汛調度的,由防汛指揮機構報請縣級嗎土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hòu),予以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將(jiāng)已經(jīn慢地g)平毀或者自然潰口的雙退圩堤重新修複什影,加高單退圩堤或者汛期在單退圩堤上增加子堤擋高窗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恢複廠個原狀;不恢複原狀的,代爲恢複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對(duì)履行監管責任不力的所在地縣級、鄉(鎮)人民政那能府有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構成(c遠照hé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ì)責任機吧;尚不構成(chéng)犯罪,吃會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不內民共和國(guó)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阻礙、威脅防汛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海冷;
(二)謊報洪水險情,故意散布謠言,擾亂社會(huì)秩序的。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個紙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ché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ì)責通少任:
(一)不執行防洪規劃或者除澇治澇規劃的;
(二)不落實防汛檢查措施,造成(chén體間g)嚴重後(hòu)果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緻使防汛抗洪工線商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雙退圩堤,是指圩内相應湖口水位22.00米(吳淞高舞家程,下同)以下或者同河段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退還(hái)爲水域或者灘塗書說,圩内居住在相應高程以下的居民遷至圩外移民建鎮。
本辦法所稱單退圩堤,是指圩内土地低水種(z問鐘hǒng)養、高水還(hái)湖蓄洪,圩内居草什住在相應湖口水位22.00米以下或者同河段二十年一遇洪水位年術以下的居民遷出原居住地移民建鎮。現制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q為老ǐ)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