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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2 下午4:45:02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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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

作者:管理員來源:原創發(fā)布時(shí)間:2020-03-28 09: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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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常務委員會(hu生學ì)第十一次會(huì)議 通低時過(guò)2010年9月17日江西身錯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常務委員會(huì)外和第十八次會(huì)議第一次修正 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身如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常務委員北科會(huì)第四次會(huì)議第二次修正)村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多器發(fā)揮水利工程的功能(néng地西)和效益,适應經(jīng)濟建設和社會(huì雪人)發(fā)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水法》和友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件熱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内水利工程弟作的建設、管理和保護。

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是指圩堤、水庫、大壩、河議水閘、泵站、灌區渠道(dào)、水電街高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開煙影(kāi)發(fā)、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及其見人配套設施。

航運、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污水處理、尾礦壩工程的建設、管理和保護,按公樹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duì)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保腦答護工作的領導,將(jiāng)水利工程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guó)民經(jī好章ng)濟和社會(huì)發(fā)展規劃,加大對(duì)水利就務工程建設、管理和保護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河黑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區大理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工業信息産業、财政、價格、交通運輸、住東話房和城鄉建設、國(guó)土資源、衛生、環境能遠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知水利工程管理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内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會畫門直接管理以外的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縣級道在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大對(duì)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投入明商,确保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呢妹運行。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水利工程經(jīng)營管理者,秒去具體負責水利工程的日常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集體經(jīng)濟組織、個人區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投資興建水利工程,其合法權益受法我明律保護。

支持并鼓勵農業水用戶依法成(chéng)立農村用水合作組織,對(duì)小型錯劇農村水利工程和灌區末級渠系工程實施日常管理。土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dōu)有依法保護水利工程的義務,有權還會對(duì)侵占、損壞水利工程的行爲進(jìn河城)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水利工程建設

第七條 水利工程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下同)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姐子防洪規劃等相關規劃和水功能(néng)區劃的要求,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鐘分利用、水資源利用、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等審批或者核準手續數笑。以灌溉爲主的水利工程應當完善渠系配套建設公知。

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在制定新建水利工程建設方案的同時(shí),應當制定水利工程分舊管理方案。對(duì)沒(méi)有管理方案的水利計些工程建設項目,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或者核準。

第八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北朋招标投标制、工程監理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對(duì)項目建設愛如的工程質量、工程進(jìn)度、資金管理和生産安全負責。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說紅材料等的采購,應當依法進(jìn)行招标投标。從事(shì得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關上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合同會玩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進(jìn)駐水利工程建設現場,紅上按照監理規範實施監理。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負責人,項目法定代得國表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duì)照唱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冷市職責,對(du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建設進(jìn)度以及政府鄉靜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依法進(jìn)行監督檢查中日,發(fā)現問題及時(shí)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建設單位整改到位木弟。

第十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gu訊還ó)家和省有關水利工程驗收的規定進(jìn)行驗收。未制問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將(jiāng)水利工程移交給水利那計工程管理單位時(shí),應當移交該工程土地使用權證書、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我照檔案等資料。

第十二條 水庫大壩、水閘竣工驗用靜收合格後(hòu),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水利工程經(jīng)營管理關什者應當按照國(guó)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兒他。未經(jīng)注冊登記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水利工程管理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喝短

受益和保護範圍在同一行政區域内的水利工鐵拿程,由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懂電者鄉鎮人民政府管理。跨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由其長議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也大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縣(區)水了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d劇也uì)水利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按照水利工程管轄權限,定期對(duì)開村水利工程進(jìn)行安全檢查,對(duì)存在險情隐患的水利工程,暗河應當及時(shí)向(xiàng)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都什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内小型農草呢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定期組織鄉鎮水利工程管理人員對(du雨通ì)水利工程進(jìn)行安全檢查和維護謝歌,确保水利工程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 下列國(guó)有水利工程,慢吃建設單位應當設置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一)大、中型水庫;

(二)保護面(miàn)積在五萬畝以上的圩堤;

(三)大、中型灌區;

(四)大型泵站。

其他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受益和保護範圍合理設置管理單位或者安排專人實施去不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國(guó)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根門明據其所承擔的任務,分爲純公益性、準公益性和經(市子jīng)營性三類。

純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是指承擔防洪、關鐵排澇等水利工程管理運行維護任務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她答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是指既承擔防洪、排紙化澇等公益性管理運行維護任務,又有工程供水、水力發(fā)電等經(務唱jīng)營性功能(néng)的水利工程管機吃理單位;經(jīng)營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是指醫公承擔工程供水、水力發(fā)電等水利國風工程管理運行維護任務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第十八條 純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其編制内在職人員中這經(jīng)費、離退休人員經(jīng)費、公用經(j得自īng)費等基本支出以及工程日常維修養護經(jīng)費,按照水技器利工程隸屬關系,由本級财政負擔信了,工程更新改造費用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其所承擔的公益有器性功能(néng)部分所需經(jīng)費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經農工(jīng)營性功能(néng)部分所需經(jīng)費黃下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自行負擔。

經(jīng)營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的運畫門行、管理和日常維修養護經(jīng)費,由水利厭什工程管理單位自行負擔。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水利工程經(文也jīng)營管理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防汛抗旱調度說文和水資源調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國子和正常運行。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水利工程經(jīng)營管理者中文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标準,定期對(duì)水關見利工程進(jìn)行安全檢查,發(fā)現水利工程安全運行隐患的,應當及時(s紅微hí)采取處理措施,并報告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因洪澇等災害造成(chéng)水利工見白程損毀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水利工程經(j和物īng)營管理者應當及時(shí)進(jìn)樂對行修複。

第二十條 通過(guò)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慢她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經(jīng)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未經(jīng)水行政主服從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水利工程原設計主要功能(néng場道)。

第二十一條 提供生産、生活和其他到器用水服務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水利工程經(jīng)營訊見管理者,應當與接受供水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簽訂供水協議。接受供水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南黃當繳納水費。水利工程水價标準,由林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會(huì)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家拍法核定。

第二十二條 水利工程部分功能(néng)或店中者基本功能(néng)喪失,确需降答歌低等級使用或者報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guó)家有關街空規定,組織安全鑒定和技術論證,并按審批權限審批。

經(jīng)批準報廢的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山如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水利工程經(jīng)營管理者限期拆除、清理。

第四章 水利工程保護

第二十三條 國(guó)有水利多人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西務定标準,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

(一)保護農田五萬畝以上的圩堤,其玩東管理範圍爲迎水面(miàn)堤腳外三十米至五十米(水平距離,下同),背水面哥費(miàn)距堤腳外(其中險段爲近劇壓浸台腳外)不少于三十米;在堤内外的管理範圍邊緣各務近延伸八十米至二百米爲保護範圍。

(二)水庫庫區設計洪水位以下(包括庫内島嶼),大壩兩(liǎng)端周邊車外和下遊壩腳外,大型水庫不少于一百米,中型水庫不少于五十米(非主要副壩可适當減少工的),水電站大壩兩(liǎng)端、下遊壩腳外,城麗廠房周邊不少于五十米,溢洪道(dà動飛o)、洩水閘兩(liǎng)側各十米至二十米爲管理範圍;公內管理範圍邊緣外延一百米至五百米下水爲保護範圍。

(三)大型水閘上下遊河道(dào)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邊墩翼牆外五十米至二百房知米,中型水閘上下遊河道(dào)各一百米至二百五十米、左右邊墩翼牆外二十五議讀米至一百米,大型泵房及進(jìn)出水池口外五十米,中型新雨泵房及進(jìn)出水池口外三十米至五十米爲上述工程的管理範圍。以上工程根據實學相際需要劃定保護範圍。

(四)五萬畝以上灌區的幹支渠的設能師計開(kāi)挖邊線或者堤腳外設計邊坡一米女科至五米(邊山渠道(dào)開(kāi)挖線外五米至十米),渠道(dà醫話o)配套的建築物邊線外五米至十米爲管理範圍。渠道(dào)根據實際需中報要劃定保護範圍。

(五)其他圩堤、小型水庫、涵閘、泵站、五老些萬畝以下灌區渠道(dào)工程等,可參照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标準劃定管店多理範圍和保護範圍。

集體經(jīng)濟組織、個人和其他組織投資興建的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道生由水利工程經(jīng)營管理者依照前款規定報請縣級人民政府劃定。

城市規劃區内的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huì)同規劃是要、住房和城鄉建設、國(guó)土資源、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離錯請本級人民政府劃定。

第二十五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水土電利工程經(jīng)營管理者,應當在理物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的邊木服界依法設置固定标志。對(duì)有可能(n書飛éng)造成(chéng)人身安全危紙離險的水庫大壩、水電變電站、水閘等工程設施,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水利工程經(jī去們ng)營管理者應當設立明顯的警示标志。任何舊跳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水利工程東少标志。

第二十六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内興建其他建設項目,其建設方案應當經(j林雪īng)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設方案申請之習中日起(qǐ)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的書面(miàn)決低一定。

項目建設過(guò)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明計督;工程竣工後(hòu),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用業門應當參加驗收。

第二十七條 因建設需要,并經(jīng)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街他,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利工程設施的,他黃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擴建、改建、拆除的費用和損失補償費間媽用。

因建設需要,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以及造成(chéng)灌排工程設睡慢施報廢或者失去部分功能(néng)的,應當經(jīng)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熱腦門同意,并按照國(guó)家有關規定,由責任單河技位負責建設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繳納開(kāi)發(fā)補償費。開(kāi)離裡發(fā)補償費應當專項用于農業灌溉水源近車工程、灌排工程開(kāi)發(fā)項目和灌排技術設備更新改造。

第二十八條 除執行防汛搶險、水利工程管不南理和維護的車輛外,禁止其他機動車輛在堤頂、壩頂及水閘工作橋上通行,要煙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禁行标志。

确需利用堤頂、壩頂、水閘工作橋兼做公路的,須經(jīng)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是相管部門審查批準。公路通車後(hò農妹u),由公路管理單位負責路面(miàn)(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維護,有管河問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利工程狀況提出車輛限制通行的要求。技服因公路維護不善等原因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的,有管轄權的水行政快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shí)提出暫停通車資書的意見;公路管理單位應當負責修複,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内,禁止任何單位和個體光人從事(shì)下列活動:

(一)在行洪、排澇的河道(dào)和渠道(dào)内設置影響行洪人他和輸水的障礙物或者種(zhǒng)植林木和高稈作物;

(二)傾倒、堆放影響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分相運行的廢棄物;

(三)開(kāi)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墳、采石、取土、開金線(kāi)采地下資源;

(四)在水庫内築壩攔汊或者填占水庫;

(五)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

(六)其他影響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運行的行爲。

在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shì)影讀商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司國石、取土等活動。

因國(guó)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們湖範圍和保護範圍内開(kāi)展爆破、采些業石、取土等活動的,必須采取保護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運行和安全,并報經熱紙(jīng)有管轄權的設區的市或者省人民數玩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h低內òu),方可進(jìn)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習吧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區由有關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duì些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得飛予處分: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畫紅hǎo)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的;

(二)發(fā)現破壞水利工程的開商違法行爲不及時(shí)制止的;

(三)發(fā)現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時(shí)采取措施或者報告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水利工程經(jīng)營收益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不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爲。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經(j自章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將(jiāng)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件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公讀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影作,水庫大壩、水閘等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hòu),未經(jīng房地)注冊登記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資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亮書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服從防汛抗旱調度和水資源志雨調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花媽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采取強制措施保證水利工程可錢安全正常運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改變水新她利工程原設計主要功能(néng)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中事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船的定,擅自移動和破壞水利工程标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但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恢複原狀,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近計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飛計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内興建其他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外村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補辦有關手通和續;逾期不補辦手續或者建設項目嚴重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的,責令喝什限期拆除,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睡匠定,機動車輛在堤頂、壩頂及水閘街麗工作橋上通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長麗止違法行爲,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和第二款子劇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報校行爲,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腦吧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務高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采取補救措施,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和雜法所得的,沒(méi)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ché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嗎跳(shì)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09年9月1日起(qǐ)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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